关于乌鲁木齐君子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

时间: 2024-06-18 14:55:45 |   作者: 甲油

  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(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环境保护局)(以下简称“米东区分局”)乌鲁木齐君子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

  一、同意你公司总投资786万元,租赁新疆奥吉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厂房,建设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,建筑面积为5292m2,内设1条年产80万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中空玻璃生产线夹胶玻璃生产线。今后,若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,须向我局另行报批。二、项目实施在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
  )项目食堂餐饮炉灶须使用清洁能源,油烟须通过专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,确保达到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试行)(GB18483-2001)≤2mg/m3,经专用烟道排放,防止油烟污染;项目夹胶玻璃、中空玻璃打胶、固化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+光催化氧化氧装置处理后排放,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相应要求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制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(二)

  玻璃磨边废水、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利用;夹胶玻璃冷却废水循环使用。(

  )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须选用低噪声设备,同时应采取屏蔽、隔声、减振等措施,确保噪声排放符合《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区标准限值。(四)项目生产用热使用电,不得新建或用任何燃煤设施

  (五)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须做到回收利用;生活垃圾须做到妥善处理,定时运往垃圾填埋场做处理;废密封胶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,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。

  0164t/a,从米东区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VOCs减排总量中2倍消减替代。(七)

  (八)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后的《报告表》送米东区分局。

  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。项目建成后,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继续运营。

  编制的《乌鲁木齐君子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,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(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环境保护局)(以下简称“米东区分局”)《关于对乌鲁木齐君子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》(米东环管〔2020〕查15号),经审查,批复如下:一、

  你公司总投资786万元,租赁新疆奥吉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厂房,建设年加工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制品生产项目,建筑面积为5292m2,内设1条年产80万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中空玻璃生产线夹胶玻璃生产线。今后,若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,须向我局另行报批。二、项目实施在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
  食堂餐饮炉灶须使用清洁能源,油烟须通过专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,确保达到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试行)(GB18483-2001)≤2mg/m3,经专用烟道排放,防止油烟污染;项目夹胶玻璃、中空玻璃打胶、固化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+光催化氧化氧装置处理后排放,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相应要求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制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(二)玻璃磨边采用湿式作业,玻璃

  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利用;夹胶玻璃冷却废水循环使用。(三)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须选用低噪声设备,同时应采取

  噪声排放符合《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区标准限值。(四)项目生产用热使用电,不得新建或用任何燃煤设施。

  (五)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须做到回收利用;生活垃圾须做到妥善处理,定时运往垃圾填埋场做处理;废密封胶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,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。

  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VOCs减排总量中2倍消减替代。(七)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开工建设,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。

  (八)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后的《报告表》送米东区分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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